我在律师服务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提出的一个问题,既然认缴制不强制要求立即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认缴的资本越大越好,注册资本越大越容易获得商业机会,对企业发展更有利。但实际上是这样吗?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搞明白。认缴制下的注册资本与公司实力和企业资信状况无直接关联,不少朋友对此存在错误的认识。随着认缴制四年多推广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失去了在实缴制背景下的反映公司资金实力和资信状况的功能。只能代表股东承诺在公司对外欠债务不能偿还,造成公司破产的特定条件下,股东有义务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请各位朋友注意,这里是指特定条件下,当公司没有处于破产状况时,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会由于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到期,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行使追索权存在现实的困难。现行的法律只有《破产法》35条规定在公司进入破产时,股东的认缴未到期的出资提前到期,提前缴纳用来偿还公司对外的债务。否则债权人不能直接向承诺认缴出资的股东要求偿还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如想获得债权清偿,则必须让公司进行破产,但这会让债权人花费大量的时间或者金钱,并且过程极其漫长,存在众多的不确定性。对此各位必须有充分的认识,对认缴资本过高而又不能确认已经实际缴纳资本的合作企业,需要保持谨慎的风险意识,而不被公司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
对于股东而言:
股东认缴出资并非越多越好,还是需要量力而行,股东认缴出资高不必然代表公司被认可为实力强,公司实力与注册资本不存在必然联系,并且认缴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终清偿责任。
对于合作方而言:
合作对象的注册资本只是考量其实力一个因素之一,对于重要的项目或者合同的交易对象,需要通过对合作方全面的背景调查,综合其经营期限长短、银行征信、管理团队诚信记录、违法行为及诉讼纠纷发生情况等因素予以分析对方的实力和商业信用的状况,.好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一个商业背景的反向尽职调查,以期避免和减少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合作对象存在的实力和信用不足的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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